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信息系统监理师 > 2017年下半年 信息系统监理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69题      
  知识点:   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组织协调
  关键词:   沟通   监理        章/节:   沟通协调       

 
在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之间,协调的结果一定是各方形成合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前进,这体现了沟通与协调的( )原则。
 
 
  A.  携手共进
 
  B.  信息共享
 
  C.  要点共识
 
  D.  目标共同
 
 
 

 
  第70题    2017年上半年  
   43%
项目协调的监理方法主要包括( )。
①监理会议 ②监理报告 ③沟通 ④规划
  第68题    2019年上半年  
   55%
监理在处理实际监理事务中保持对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不被表象和局部问题所干扰,体现了( )原则。
  第37题    2012年上半年  
   37%
以下关于组织协调的表述,正确的有(37)。
①承建单位内部协调的主体是其负责人
②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协调的主体是..
   知识点讲解    
   · 承建单位    · 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    · 组织协调
 
       承建单位
        负责具体实施的承建方应该有自己的项目管理,监理方代表项目建设方对承建方提出的工程计划进行监督和协调,对一些关键点进行控制。这些关键点主要属于进度、资金及质量的范畴,但不能涉及管理细节。工程项目管理主要以承建方为主,并强调在项目中组织并制定相关计划。
        在一个大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承建方可能有多个,比如硬件提供商、软件开发商和系统集成商等。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业化能促进生产效率和提高生产质量,故而承建方常常分解成一定的层次结构,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等,从而使一部分人或企业专注于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从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从工程合同的角度来讲,他既要对建设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义务,所有的主合同都会限定总承包商可以分包的最大范围。总承包商只能将某些具体的工程施工分包给分包商,但不能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己在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作为分包商,一般情况下不与建设方直接发生合同关系。分包商只接受总承包商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它只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果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则应该赔偿分包商的经济损失;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并造成建设方对总承包商的罚款或制裁,则分包商应该赔偿总承包商的损失。分包商是从总承包商处按分包合同索回其应得部分的,如果总承包商无力偿还债务,则分包商也同样蒙受损失,因此分包商的利益通常与总承包商的利益密切相关。
 
       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方服务于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的建设方与承建方。接受建设方委托后,监理方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监督者,所执行的原则是使工程承包合同成为“平等条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的签认者,所执行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因此监理方是为双方的利益服务的,而不仅仅为委托方服务。
        根据工程监理的深入程度不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分为如下三种。
        (1)咨询式监理。只解答用户方就企业信息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其性质类似于业务咨询或方案咨询。这种方式费用最少,监理方的责任最轻,适合于对信息化有较好把握,并且技术力量较强的用户方采用。
        (2)里程碑式监理。将信息系统的建设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结束都设置一个里程碑,在里程碑到来时通知监理方进行审查或测试。一般来讲,这种方式比咨询式监理的费用要多,监理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里程碑的确定需要承建方的参与,或者说监理合同的确立需要开发方的参与,否则就会因对里程碑的界定不同而引起纠纷。
        (3)全程式监理。一种复杂的监理方式,不但要求对系统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进行审查,还应该派相应人员全程跟踪并收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信息,不断评估承建方的开发质量和效果。这种方式费用最高,监理方的责任也最大,适合于那些对信息系统的开发不太了解且技术力量偏弱的用户采用。
        监理单位的主要作用如下。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帮助建设单位更合理地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并合理且客观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监理由独立的第三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来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这样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质量更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即在确保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进度和投资。监理单位要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有关方面控制进行再控制,对承建单位项目控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双方都希望由第三方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及维护等各个阶段的效果都给予公正、恰当且权威的评价,这就需要监理单位来协调和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由于建设单位在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普遍存在缺乏人才和经验不足的问题,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对于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是无益的。通过第三方的专业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控制,并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做出约束,是监理作用一个重要体现。
 
       建设单位
        建设方是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者,有时也是项目的最终使用者,是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全权代表,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如投资额度、工程质量、投入使用时间和使用寿命直接关系着建设方的切身利益。虽然承建方、监理方与建设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由于建设方是投资方,掌握着项目的最终资源——决定了其他方为从属地位,所以说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管理起着主导性作用。建设方加强和改善对项目的管理是从根本上实现项目按质如期完成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作为项目管理集体中的主要负责人,建设方的作用是阐明本项目的目标并确认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组织协调参与各方为此目标而通力合作,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做出决策。但在某些具体的项目管理事务中,建设方并不总是处于主要负责人的地位,还要作为裁判、支持者、服务员及督促员的角色。
 
       组织协调
        在将各种或松散或紧凑的关系人组织起来完成某个项目工程时,这些人分工合作的工作中会遇到局部任务与局部任务,或者局部任务与全局任务之间存在不和谐的情况,通过组织关系能将这些不和谐问题恰当处理的工作方法称为组织协调。
        根据组织关系的紧散情况,可以将各种组织协调工作分为系统内部协调和系统外部协调两种。
        系统内部协调指的是监理工程师在能直接控制和接触的范围内的工作协调,也指监理单位内部之间的协调。主要协调的方面包括人际关系的协调、人员组织的协调、资源配置的协调和质量需求的协调等。
        在系统外部协调方面,根据人员组织的紧散情况可分为合同因素协调和非合同因素协调。
        合同因素协调是在具有法律义务的完成任务的条件下开展的,各干系方也存在法律保护的利益要求。这里存在的主要协调方有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系统集成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原产品供应商,承建单位(系统集成商)与原产品供应商,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以及设计单位与承建单位等的协调。
        对于非合同因素协调,虽然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关系方没有法律义务履行执行的任务,但是,有些可能存在社会道义遵守或个人道德遵守的义务,各关系方也存在各种社会默认的社会效益要求。
        沟通协调工作是一种利益平衡的不断调整的社会活动,需要跟各方关系人员进行有效的谈判。沟通协调要坚持科学的原则,具体来说,应该遵循客观真诚的原则、平等互惠的原则、求同存异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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