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2012年上半年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10题      
  知识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
  关键词:   著作权   著作        章/节:   计算机系统基础知识       

 
软件著作权客体不包括_(10)
 
 
  A.  源程序
 
  B.  目标程序
 
  C.  软件文档
 
  D.  软件开发思想
 
 
 

 
  第11题    2010年上半年  
   37%
王某是一名程序员,每当软件开发完成后均按公司规定完成软件文档,并上交公司存档,自己没有留存。因撰写论文的需要,王某向公司..
  第16题    2018年上半年  
   72%
以下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第17题    2018年上半年  
   37%
王某是某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完成某项软件开发后按公司规定进行软件归档,以下关于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知识点讲解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客体    · 软件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 著作权    · 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未规定对主体的行为能力限制,同时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1)公民。公民(即指自然人)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①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软件开发者)。
               ②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
               ③通过转让途径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软件权利的受让者)。
               ④公民之间或与其他主体之间,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作开发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成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往往需要较大投资和较多的人员,法人则具有资金来源丰富和科技人才众多的优势,因而法人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重要主体。法人一般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①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
               ②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
               ③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法人)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和合作伙伴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著作权法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1)计算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2)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文档一般以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表现。
 
       客体
        客体是被主体操作的对象。通常来说,对一个客体的访问隐含着对其信息的访问。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及其传播的形式。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具有的法律特征为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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