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电子商务设计师 > 2010年下半年 电子商务设计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23题      
  知识点:   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支付
  章/节:   电子货币及其职能       

 
以下关于电子支付的描述中,错误的是(23)。
 
 
  A.  电子支付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
 
  B.  电子支付集储蓄、信贷和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C.  电子支付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和可靠
 
  D.  电子支付通常要经过银行的专用网络
 
 
 

 
  第39题    2013年下半年  
   45%
在货币本位制度中,平行本位制属于(39)。
 
   知识点讲解    
   · 电子货币的定义    · 电子支付
 
       电子货币的定义
        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和金融电子化的背景下,电子货币成为媒介商品交易的重要工具。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或者通过银行及第三方推出的快捷支付服务,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途径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余额转移,从而能够进行交易。严格意义是消费者向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使用银行的网络银行服务或第三方支付进行储值和快捷支付,通过媒介(二维码或硬件设备),以电子形式使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货币。因此,电子货币就是采用电子形式的货币,货币不再以纸张或金属表现,而是电子载体中所包含的货币信息。这种支付方式借助现代计算机、移动通信与终端、加密等方面取得的进步,极大地提高了支付的效率。
        广义的电子货币还应包含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指对货币进行数字化。狭义的电子货币只是基于电子账户实现的支付方式,本质上是现有法定货币的信息化过程,而数字货币则是在区块链上建立账本,不会被人篡改。数字货币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数字黄金货币、密码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
        数字黄金货币是一种以黄金重量命名的电子货币形式。这种货币的典型计量单位是金衡制克、金衡制盎司或者黄金迪纳尔。数字黄金货币供应商以黄金作为储备,数字黄金货币通过未配额或者分散配额的黄金存储来计价。数字黄金货币由很多供应商发行。每个竞争供应商都发行独立的数字黄金货币,基本都以他们的公司名字命名。e-gold和Liberty Reserve是应用最流行的数字黄金货币供应商,拥有大量的用户。数字黄金货币本质是一种实物货币形式,它的存款以黄金而不是法定货币为单位计量。因此数字黄金货币的购买力波动和黄金价格相关。如果黄金价格上涨,那么就变得更有价值,如果黄金价格下跌,那么会价值损失。由于还没有具体的金融条例监管数字黄金货币供应商,因此他们以自我管制的方式运作。数字黄金货币供应商不是银行,因此银行条例是不适用的。然而,创立于2002年的全球数字货币协会是一个在线货币运营,兑换,商户和用户的非盈利协会。此协会监督用户的举报和对兑换商的声誉进行评级,评级操作是根据用户的举报事实来确认的。
        密码货币指不依托任何实物,使用密码算法的数字货币。例如:比特币、莱特币、维卡币、天元等,是一种依靠密码技术和校验技术来创建、分发和维持的数字货币。密码货币的特点在其运用了点对点的区块链技术且每个人都有发行它。密码货币分为开放式采矿型密码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和发行式密码数字货币(以天元为代表)。
        央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是由央行发行的、加密的、有国家信用支撑的法定数字货币。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进一步明确未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而国外也只在私有的一些特殊场合可以实现一些货币的功能。数字化人民币,是一种法定加密货币,而不仅仅是支付工具,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该研究所获得国务院批准组织业界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研发。2018年,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成功上线试运行,结合区块链技术前沿和票据业务实际情况对前期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和完善。央行数字货币的框架运行模式将率先开展“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模式,原型系统一期主要针对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的闭环,这一层是整个CBDC发行流通体系的基础,将遵循和维护现有货币发行流通体系,同时调动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分散风险,加快服务创新。原型系统一期虽然主要商业银行间的转移,但面向未来的终端用户,转移过程主要是小额、高频、实时的零售业务特征,也是未来CBDC能够具有实用性和竞争性的关键。2019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货币经营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将大力推进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央行有可能成为首个发行数字货币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研发的数字货币是基于当前的人民币转化为一套数字体系,通俗来讲就是现金数字化,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有着很大的本质区别。虽然这两种货币使用的都是区块链技术,但细究起来,比特币、以太坊等属于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账本是公开的,但账户是匿名制的,即这个账户是谁的,没人知道。而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中心化的,而且账户必然是实名制的,交易可追溯,属于半私密性账本,只有政府机关才有权利查阅。另外,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别是,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的总量是恒定不变的,由区块链机制和参与者的共识决定。而国家数字货币的供应数量与法币1:1发行,并由政府参与决定。目前我国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系统一期研发处于完善阶段,至于我国整个CBDC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式推出暂无具体时间。
        因此,本书讨论的电子货币是狭义范畴的电子货币,其基本形态如下: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该数据本身即可称作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发行和运行的流程分为三个步骤,即发行、流通和回收,如下图所示。说明如下:
        
        电子货币发行和运行的流程图
        步骤一,发行。电子货币使用者X向电子货币发行者A(银行、信用卡公司等)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并请求发行电子货币,A接受了来自X的有关信息之后,将相当于一定金额电子货币的数据对X授信。
        步骤二,流通。电子货币使用者X、接受了来自A的电子货币,为了清偿对电子货币的另一使用者Y的债务,将电子货币的数据对Y授信。
        步骤三,回收。A根据Y的支付请求,将电子货币兑换成现金支付给Y,或者存入Y的存款账户。
 
       电子支付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必然会涉及到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点。在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有:在电子支付中当事人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为保证电子支付的顺利进行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支付中的争议解决办法;支付的风险和责任划分;分担制度的规定等。
        网络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也应对电子支付本身易引发的风险进行防范。如软件开发和设计风险,系统奔溃风险、操作不规范风险、黑客侵入风险、计算机病毒危害风险等。电子商务立法也需从法律上确认风险承担,严惩违法侵入者,配合技术发展,增强电子支付当事人的自我防护能力。
        我国电子商务法中也对电子支付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逐项规定,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同时也要求用户应核对支付指令,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等安全工具、发现盗用及时通知服务提供者等义务;同时明确了当发现因使用电子支付而造成损失时用户和电子支付服务者责任的界定原则。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立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各国均适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超越国界的特征,要求电子商务法律不仅要适合自己国家的发展情况和需求,还要与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和法律规范相协调。而且,在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中需注意留有余地,不宜过分严格和具体琐细,要在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给企业创新留下发展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应更多的依靠行业自律、鼓励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使这一科技手段能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与便利。此外,在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中,既要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完善立法,也要考虑电子商务中的新问题,对传统立法做出必要的调整,构建符合现实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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