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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9题      
  知识点:   著作权法   光盘   商标   注册
  关键词:   光盘   商标   应用软件        章/节:   法律       

 
李某购买了一张有注册商标的应用软件光盘,则李某享有( )。
 
 
  A.  注册商标专用权
 
  B.  该光盘的所有权
 
  C.  该软件的著作权
 
  D.  该软件的复制权
 
 
 

 
  第62题    2013年下半年  
   42%
(62)不需要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就应得到保护。
  第68题    2013年上半年  
   66%
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它..
 
   知识点讲解    
   · 著作权法    · 光盘    · 商标    · 注册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就系统集成行业的工作实践而言,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特定专业知识领域,组织通常会由相关的法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相关事项。基于考试角度,考生应该重点了解《著作权法》相关的内容和条款,下面摘录了《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条款内容,供考生参考。关于《著作权法》的完整内容,考生可以参考清华大学出版社官方网站本书参考资料部分所对应的电子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章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光盘
        相对于利用磁头变化和磁化电流进行读/写的磁盘而言,用光学方式读/写信息的圆盘称为光盘,以光盘为存储介质的存储器称为光盘存储器。光盘存储器采用聚焦激光束在盘式介质上非接触地记录高密度信息。
        光盘存储器的类型:
        .CD-ROM光盘:所谓CD-ROM(Compact Disc Read Only Memory),即只读型光盘,又称固定型光盘。它由生产厂家预先写入数据和程序,使用时用户只能读出,不能修改或写入新内容;
        .CD-R光盘:CD-R光盘采用WORM(Write One Read Many)标准,光盘可由用户写入信息,写入后可以多次读出;但只能写入一次,信息写入后将不能再修改,所以称为只写一次型光盘;
        .CD-RW光盘:这种光盘是可以写入、擦除、重写的可逆性记录系统。这种光盘类似于磁盘,可重复读/写;
        .DVD-ROM光盘:DVD代表通用数字化多功能光盘(Digital Versatile Disc),简称高容量CD。事实上,任何DVD-ROM光驱都是CD-ROM光驱,即这类光驱既能读取CD光盘,也能读取DVD光盘。DVD除了密度较高以外,其他技术与CD-ROM完全相同。
 
       商标
        商标指生产者及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作为一个商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应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3)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作为一个商标,应该具备显著性、独占性、价值和竞争性四个特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
        移动IP通信的第二个阶段是注册。当移动主机已经移动到外地网络并且已经发现了外地代理后,就必须注册。关于注册涉及以下3点:
        (1)移动主机必须向外地代理注册。
        (2)如果截止期到了,移动主机必须重新注册。
        (3)如果移动主机离开某个外地网络,则必须注销。
        具体步骤是:移动主机把注册请求发送给外地代理,并把归属地址和归属地代理地址发送给外地代理。外地代理收到这些信息后,把这些信息转发给移动主机的归属地代理以认证上述信息,如果认证通过,那么移动主机就在外地代理这里注册成功。同时,移动主机的归属地代理也知道了外地代理的地址(转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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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题    在手机中做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