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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通过转让途径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公民之间或与其他主体之间,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作开发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成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继承权取得的主体资格。
               2)法人
               法人通过以下途径取得主体资格: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法人)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合作伙伴等。
               计算机软件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的客体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如下。
               1)独立创作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软件开发的思想观念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或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3)逻辑合理
               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
               注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已有的上述内容开发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时所采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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