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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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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法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②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④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⑤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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