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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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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该管理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管理办法分为7章,分别为总则,工作机构,资质设定,资质申请与认定,资质证书管理,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附则。
        .工作机构: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地方服务中心依照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分为A级和B级,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委托见证机构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资质设定:集成资质分为一到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的需求,电子联合会将适时开展针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不同环节设定的分项资质及针对市场特定需要而专门设定的专项资质的认定工作;电子联合会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资质的申请与认定: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可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电子联合会审定的程序进行;资质认定分为新申报和换证申报,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新申报和换证申报的评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相同;申请资质认定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资质证书管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每年应按时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提交年度数据信息,不能按时提交年度数据信息的企业,视为其自动放弃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服务中心提交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换发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若遗失资质证书,应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服务中心提交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补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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