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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含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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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由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作品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共同点是它们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保护期为50年,即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两者不同点如下表所示。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不同点
        著作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和著作权内容,分别定义如下:
        .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客体:是指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形式。
        .著作权内容: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和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说明如下: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人有两类,一类是作者,一类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包括: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主要有改编、译文、注释、评论和整理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及其传播的形式。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具有的法律特征为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说明如下: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获得
               我国在著作权的获得上遵循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著作权的获得主要有注册取得、自动取得和其他取得等三种制度:
               .注册取得制度: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采用这一制度。
               .自动取得制度:指著作权以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其缺点在于,未经登记的作品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通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来作为补充。
               .其他取得制度:参照各国不同规定,其他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美国的版权法即采用此制度。
               版权标记取得制度。《世界版权公约》即采用此制度。
               出版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于系统集成企业而言,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中,尤其应该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或称对象)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源程序、机器语言编译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以及用户手册等。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
               .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
               .须有独创性。
               .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
               .合理使用限制: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限制: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使用限制: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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