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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和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说明如下: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人有两类,一类是作者,一类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包括: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主要有改编、译文、注释、评论和整理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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