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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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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要概念
        政府采购定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订。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数字规定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情形列举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订。
        4.例外情况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本知识点历年真题:
隶属试卷 题号/题型 题干 难度系数/错误率
   2022年下半年
   信息系统项目管..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15题
选择题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是:()。

54%
   2022年上半年
   信息系统项目管..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18题
选择题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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