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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 >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 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国际惯例 > eUCP 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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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CP补充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提交纸制单据的规定,从而既可以用电子记录单独提交也可以与纸制单据联合提交。因此,当信用证表明受eUCP约束时,eUCP作为UCP的补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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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eUCP信用证”)也应受UCP的约束;但如果适用eUCP和UCP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时,则优先适用eU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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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eUCP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交单时选择纸制单据或电子记录,若受益人选择仅提交纸制单据的,或eUCP信用证只允许提交纸制单据,则该交单只适用U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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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对在UCP中使用的“表面内容”“单据”“交单地点”“签名”“附加的”“批注”或“签章的”等术语在适用于eUCP时扩充了含义;对仅在eUCP中使用的“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格式”“纸制单据”“收到”等特定术语做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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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CP信用证必须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如未指定,则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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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电子记录,也可以提交纸制单据,但提交纸质单据时必须注明交单地点;电子交单必须注明有关eUCP信用证;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但要通知银行。未注明的eUCP信用证或未通知的,将被视为未曾交单。此外,还规定了银行的系统不能接收电子记录情况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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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对包括电子记录的交单提出拒绝,在发出拒绝通知30天内未收到被拒绝方关于电子记录的处理指示,该银行应退还交单人以前尚未退还的任何制纸单据,但可以任何认为合适的方式自行处理该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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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一份电子记录即满足了UCP和eUCP信用证对一份或多份正本或副本电子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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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即为电子记录的出单日期,收到日期将即为发出日期,除非电子记录中另有明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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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记录的出具日期即为装运或发运日期,但如果电子记录注明装运或发运日期时,则该注明的日期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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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收到损坏的电子记录,该银行可通知交单人30天内重新交单,但任何期限不得延展。如果交单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被视为没有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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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审核电子记录表面一致性时,对于发送者的身份、信息来源不承担责任,并且除了使用商业上可接受的用于接收、核实和识别电子记录的数据过程即可发现的外,银行对电子记录是否完整及未经更改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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