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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电子资金划拨是一种以联行电子支付系统为技术依托,实现不同银行间实时资金转账的电子支付方式。它通常涉及以下几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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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人。一般是电子支付整个流程的发起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之为“发端人”。付款人多数情况下是一定的组织实体,但也不排除自然人,是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第一个发出资金支付指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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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人银行。一般指付款人的开户行,付款人在该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所支付的款项由该账户中的存款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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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介银行。它是联系付款人银行与受款人银行的银行。付款人银行与受款人银行一般在其处设有结算账户。中介银行是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提供者,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中国人民银行在跨行电子资金划拨中就扮演着中介银行的角色,它负责向各商业银行提供全国性的电子支付系统,即“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该系统集金融支付、支付结算、清算服务、金融经营管理和货币职能于一体,将我国各商业银行内部的支付网络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跨行电子资金划拨提供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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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款人银行。与付款人银行相对应,受款人银行一般是受款人的开户银行,为受款人接受付款人的支付,并将支付款项划入受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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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款人。受款人是支付款项的受领者,在与付款人的关系中一般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其债权因受领支付款项而消灭。受款人多数情形下是一定的组织实体,但也不排除自然人作为受款人,本书也称为商家,是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收取资金的受益人,资金按指令被划拨至受款人处,则一个电子支付过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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