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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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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5个等级,即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1)用户自主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用户与数据隔离,使用户具备自主安全保护的能力。它具有多种形式的控制能力,对用户实施访问控制,即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手段,保护用户和用户组信息,避免其他用户对数据的非法读写与破坏。第一级适用于普通内联网用户。
        (2)系统审计保护级。与用户自主保护级相比,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粒度更细的自主访问控制,它通过登录规程、审计安全性相关事件和隔离资源,使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级适用于通过内联网或国际网进行商务活动,需要保密的非重要单位。
        (3)安全标记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系统审计保护级的所有功能。此外,还提供有关安全策略模型、数据标记,以及主体对客体强制访问控制的非形式化描述;具有准确地标记输出信息的能力;消除通过测试发现的任何错误。第三级适用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金融机构、邮电通信、能源与水源供给部门、交通运输、大型工商与信息技术企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单位。
        (4)结构化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于一个明确定义的形式化安全策略模型之上,它要求将第三级系统中的自主和强制访问控制扩展到所有主体与客体。此外,还要考虑隐蔽通道。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结构化为关键保护元素和非关键保护元素。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的接口也必须明确定义,使其设计与实现能经受更充分的测试和更完整的复审。加强了鉴别机制,支持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职能,提供可信设施管理,增强了配置管理控制。系统具有相当的抗渗透能力。第四级适用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广播电视部门、重要物资储备单位、社会应急服务部门、尖端科技企业集团、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建设等部门。
        (5)访问验证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满足访问监控器需求。访问监控器仲裁主体对客体的全部访问。访问监控器本身是抗篡改的,而且必须足够小,能够分析和测试。为了满足访问监控器需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其构造时,排除了那些对实施安全策略来说并非必要的代码;在设计和实现时,从系统工程角度将其复杂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支持安全管理员职能;扩充审计机制,当发生与安全相关的事件时发出信号;提供系统恢复机制。系统具有很高的抗渗透能力。第五级适用于国防关键部门和依法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特殊隔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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