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点讲解
       著作权法主体
知识路径: > 标准化与法律法规 > 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 > 著作权法 > 
相关知识点:1个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2)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相关知识点:
 
软考在线指南
优惠劵及余额
在线支付
修改密码
下载及使用
购买流程
取消订单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商务合作
旗下网站群
高级资格科目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系统分析师
系统架构设计师 网络规划设计师
系统规划与管理师
初级资格科目
程序员 网络管理员
信息处理技术员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
中级资格科目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网络工程师
软件设计师 信息系统监理师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多媒体应用设计师 软件评测师
嵌入式系统设计师 电子商务设计师
信息安全工程师
 

本网站所有产品设计(包括造型,颜色,图案,观感,文字,产品,内容),功能及其展示形式,均已受版权或产权保护。
任何公司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部分或全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或由会员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9:00-20:00

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务合作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邮箱service@rkpass.cn


京B2-20210865 | 京ICP备20200400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2051号 | 营业执照 | Copyright ©2000-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软考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