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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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进口依照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未经许可,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同时也不能再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权属。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没有对权属问题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发明创造仍视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仍然属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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