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考试要求: 了解     
知识路径:  > 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软件著作权主体与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侵权责任、分析侵权行为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固定在存储器、磁盘和磁带等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3)逻辑合理。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已有的上述内容开发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时所采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被个人专有。
 

更多复习资料
请登录电脑版软考在线 www.rkpass.cn

京B2-20210865 | 京ICP备20200400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2051号 | 营业执照
 Copyright ©2000-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软考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