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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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则因国而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下列各项属于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即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但未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即以活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并以防病治病为目的,是医护人员的经验体现,而且因被诊断和治疗的对象不同而有区别,不能在工业上应用,不具有实用性。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动物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即用核裂变或核聚变方法获得的单质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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