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考试要求: 了解     
知识路径:  > 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软件著作权主体与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侵权责任、分析侵权行为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一百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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