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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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建设中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沿用了传统合同法的到达主义规则,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采用数据条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管辖范围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的合同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说,电子合同生效需三个要件的满足:
       (1)电子合同缔约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缔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
       (3)合同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由于数据电文本身易修改的特性,在确定电子合同是否生效时,还应充分考虑合同生成、存储或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在我国2019年开始实施的新的电子商务法中,也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进行了明确界定,为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在明确了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同时会,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通过这些规定,使电子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更好的遵循法律的要求,并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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