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和区域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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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主要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性建议。
       在国际组织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6月提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也可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尚无相关法律国家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并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定的参考蓝本。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制订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作为“示范法”的有效补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2001年3月又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其中,《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是全球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促进了世界各国间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消除,同时也促进了现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障碍的消除。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积极推动者。1998年经合组织召开了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形成并通过了一批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包括《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报告》《OECD国际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报告》等,随后OECD又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等,对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都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原有的国际贸易惯例也已不能满足国际间商业往来电子化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也在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1997年11月6日国际商会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2002年国际商会还专门制定了eUCP,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电子交单附则》,该附则于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2004年国际商会制定《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2005年制定《国际商会有效部署和实施电子商品编码原则》等,同时,国际商会还在跨境电子贸易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根据实践需要在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增加了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同时,国际商会还与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于2011年开始合作确立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规则,并于2013年合作制定了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成为国际结算电子化环境下协调银行付款责任(BPO)业务的纲领性文件。
       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2000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等。这些法律,不仅为规范欧盟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政策框架,也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贸易迅猛发展,网络销售和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因此,在原有《远程销售指令》和《上门销售指令》之外,欧盟在2011年11月22日公布了《消费者权利指令》,重点突出了对互联网交易问题的关注,包括数字内容消费问题、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问题和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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