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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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 了解     
知识路径:  >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  > 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  >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  >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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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却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之一。1994年俄罗斯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此后,俄罗斯颁布了从一般性信息化法律法规到专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为推动俄罗斯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主要包括2001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责、电子合同订立程序、电子文件凭证效力和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做出规定;2001年颁布的《俄联邦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1—2006年)》明确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的实施;2002年颁布《“电子俄罗斯”联邦专项规划(2002—2010年)》以促进俄罗斯国内电子通信、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与国际接轨;2011年出台的《俄联邦国家支付系统法》对电子货币业务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同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签名法》则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确认、保存期限和管理办法等。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立法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1994年,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7年7月1日,又正式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电子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规范,截至2017年12月24里,美国除伊利诺伊州、纽约州和华盛顿州外均采纳了这一法案,是美国目前最重要的电子商务法律。美国联邦议会于2000年也颁布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交易和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对美国电子商务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末,美国就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文件的出台,构成了美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之后,2003年美国在对《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修改中增加了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对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归属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将原有法律规定中的“书面记载”改成“记录”,使电子记录取得了与纸质书面记载同样的法律效力。美国也注重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1998年就颁布了旨在保护版权拥有者在互联网上权益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2011年5月通过《防止互联网威胁经济创造力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法案》(PROTECT IP ACT),旨在打击那些利用电子商务配送策略在全世界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商品的网站。此外,随着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网络消费行为是否需要纳税成为美国法律新议题并引起较大争议。
       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起步较早。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此后,加拿大通过不断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消除电子商务的障碍。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信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等进行了规定。欧洲地区除了欧盟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外,其成员国如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都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在亚洲地区,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早在1986年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及配套法规《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为了在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优势,2010年,新加坡对《电子交易法》和《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正。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5年开始提出建设“多媒体超级走廊”的计划,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韩国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作出基础性的规范。印度19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提出实施方案,促进了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各国也在不断调整或制定相关法律以更好的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如印度就在2014年提出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以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法还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而2001年出台的《IT基本法》则是确立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法律。此外,日本相继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从上述阐述可见,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国际经贸立法的热点而受到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从而获得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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