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台内商家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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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  >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  >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


 
       (1)对商家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七条);
       (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报送商家相关信息信息,提示并配合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
       (3)对违法商品、服务信息采取必要处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4)对平台内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十八条);
       (5)对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通过以上规定,电子商务法不但明确了电商平台在开展自营业务时需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其中,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这一规定,今后对类似滴滴顺风车业务之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尽管不是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但是仍然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定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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