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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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错率:    52%
知识难度:
考试要求: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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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的途径包括: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软件开发者;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通过转让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合作开发计算机软件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成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法人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一般通过的途径有: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法人)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合作伙伴等。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的并且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不受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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