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定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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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5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归结为三种:造成一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和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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