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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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个索赔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索赔遵循的一般流程如下:
       .提出索赔要求: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索赔方应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索赔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详细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
       .监理工程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
       .索赔认可:如果索赔方或发包人均接受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即索赔获得认可。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意见,即产生了索赔分歧,此时通常可考虑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索赔事件处理原则如下: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相应条款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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