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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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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