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考试要求: 熟悉     
知识路径:  > 知识产权管理  > 知识产权概念及其内容  > 知识产权内容  > 著作权(含邻接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于系统集成企业而言,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中,尤其应该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或称对象)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源程序、机器语言编译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以及用户手册等。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
       .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
       .须有独创性。
       .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
       .合理使用限制: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限制: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使用限制: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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