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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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2)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其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则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若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其著作权不属于单位享有;如果该雇员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设备,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属于该雇员所有。
       3)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属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是共同享有,合作开发者不能单独行使转让权。如果有软件著作权的协议,则按照协议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4)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实际完成软件开发的单位。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因主体变更引起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合法继承人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
       .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权利转让后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权利转让根据签订的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
       .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法律的判决来执行。
       .保护期届满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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