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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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难度:
考试要求: 掌握     
知识路径:  > 信息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 合同管理  > 合同索赔的概念、起因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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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索赔指在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失方向过失方提出赔偿的权利要求。
       在实际的工作中,既可能出现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索赔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情况。在有的参考资料中,将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的索赔称为“合同索赔”,而将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的索赔称为“合同反索赔”。在本节中,索赔和反索赔统称为“合同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有关赔偿采取的是补偿原则,即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主要是由于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造成了费用增加及工期损失等不利后果,使承建单位蒙受了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索赔主要是由于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造成了费用增加及工期损失等不利后果,使建设单位蒙受了经济损失。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时间内,索赔方应向另一方和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约定时间内,向另一方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当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索赔方应阶段性地向另一方和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约定时间内,向另一方和监理单位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监理在接到索赔意向通知后,应建立索赔档案,同时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检查承建单位的同期记录。监理在接到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相应的同期记录研究索赔证据。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索赔方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监理在接到索赔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者要求索赔方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未予以答复或未对索赔方做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监理在处理合同索赔时,应着重检查以下5项工作。
       (1)索赔报告的提交程序、时限、格式和内容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
       (2)与索赔报告一同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且手续完备。
       (3)申请索赔的要求是否有合同依据支持,理由是否正确且充分。
       (4)合同索赔中索赔金额的数量是否合理且合法。
       (5)合同索赔中工期延长的天数是否合理且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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