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当事人
考试要求: 掌握     
知识路径:  > 信息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依据  > 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基本内容  >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自治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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