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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1 题
知识点 评审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注册   著作权  
关键词 评审   软件产品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著作权   系统集成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集成   著作  
章/节 资质管理   系统集成常用技术标准  
 
 
某系统集成企业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截止2012年8月有5项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均未进行软件产品登记,该企业于2012年9月1日向资质评审机构提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企业资质的申请,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下面说法正确的是(1)。
 
  A.  该企业已达到三级的评定条件
 
  B.  该企业成立时间不符合三级资质的要求
 
  C.  该企业因未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而不符合三级资质要求
 
  D.  该企业的注册资金不符合三级资质要求




 
 
相关试题     资质管理 

  第1题    2013年下半年  
根据《计算机信息他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规定,(1)是申报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1题    2014年上半年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订版)》规定,对于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来说,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第4题    2010年上半年  
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4)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

相关试题     系统集成常用技术标准 

  第13题    2010年上半年  
根据《软件文档管理指南》(GB/T 16680-1996),以下关于软件文档归类的叙述,(13)是不正确的。

  第14题    2014年上半年  
根据GB/T 12504-90《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在软件及所属子系统开发过程中应该进行三次评审:第一次评审软件需求、概要设计、验证与确认方法;第二次评审..

  第3题    2024年下半年  
根据《软件文档管理指南》(GB/T 16680-1996),以下关于软件文档归类的叙述,(13)是不正确的。

 
知识点讲解
· 评审
·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 注册
· 著作权
 
        评审
        在软件开发各个阶段都要进行评审。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主要包括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七个方面。不同等级评定中对这七个方面的要求不同。
        .综合条件:综合条件从企业的从业年限、获取低一级资质年数、主业是否为系统集成、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来衡量。注册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同级别要求注册资金的多少不同。
        .财务状况:不同等级要求企业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总额的情况不同,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信誉:企业须从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和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及效果上下功夫以提高并保持其信誉度,企业须重视来自客户的意见反馈及客户投诉,来提高自身信誉。
        .业绩:主要从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额、项目规模、项目的技术含量、项目的软件费用比例、实施质量、企业所完成项目在主要业务领域的水平等方面衡量。
        .管理能力:主要从质量管理、客户服务、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负责人以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等方面进行能力衡量。
        .技术实力:主要从企业在某些业务领域的实力、软件研发能力、开发环境、研发投入等方面衡量。
        .人才实力:主要从工程技术人员、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项目经理数目、培训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等方面衡量。项目经理数量是最能体现企业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和管理能力的指标。
        不同等级对以上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参见《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注册
        移动IP通信的第二个阶段是注册。当移动主机已经移动到外地网络并且已经发现了外地代理后,就必须注册。关于注册涉及以下3点:
        (1)移动主机必须向外地代理注册。
        (2)如果截止期到了,移动主机必须重新注册。
        (3)如果移动主机离开某个外地网络,则必须注销。
        具体步骤是:移动主机把注册请求发送给外地代理,并把归属地址和归属地代理地址发送给外地代理。外地代理收到这些信息后,把这些信息转发给移动主机的归属地代理以认证上述信息,如果认证通过,那么移动主机就在外地代理这里注册成功。同时,移动主机的归属地代理也知道了外地代理的地址(转交地址)。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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