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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本国标准,已成为WTO对各成员的要求。国际标准化指在国际范围内由众多国家、团体共同参与开展的标准化活动。目前,世界上约有近300个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制定标准或技术规则。其中最大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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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最权威的标准化机构,它是非政府性的、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它成立于1947年,其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资源的交流和合理配置,扩大各国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合作,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此外,ISO还负责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并和其他国际性组织如WTO、UN等保持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感兴趣的有关标准化问题。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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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标准化机构。其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为实现这一目的,出版以国际标准为主的各种出版物,并希望各成员国在基本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这些国际标准。IEC的工作领域包括电工领域各个方面,如电力、电子、电信和原子能方面的电工技术等。会址是在日内瓦,其经费来源和工作语言与ISO相同。凡申请参加IEC的国家,应先在国内成立国家电工委员会,当被接纳为成员国后,这个委员会才被称为IEC国家委员会。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IEC国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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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或电联。这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是由法、德、俄等20个国家在巴黎会议上为了顺利实现国际电报通信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为国际电信联盟。它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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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区域经济体的形成,区域标准化日趋发展。区域标准化是指世界某一地理区域内有关国家、团体共同参与开展的标准化活动。目前,有些区域已成立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太平洋地区标准大会(PASC)、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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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于1961年成立,宗旨在于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化协作,制定本地区需要的欧洲标准(EN,除电工行业以外)和协调文件(HD),CEN与CENELEC和ETSI一起组成信息技术指导委员会(ITSTC),在信息领域的互联开放系统(OSI)中制定功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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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于1972年成立,宗旨是协调各国的电工标准,以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制定统一的IEC范围外的欧洲电工标准,实行电工产品的合格认证制度。欧洲电子元器件委员会(CECC)和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委员会(ECQAC)是电子产品的合格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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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太平洋地区标准大会。太平洋地区标准大会(PASC)是太平洋地区各国标准化机构的自愿性论坛组织,于1972年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倡议下,太平洋地区国家标准化机构的代表在美国夏威夷檀香山召开会议,提出建立本地区标准化机构的计划,1973年2月20—23日,召开机构成立大会并定名为太平洋地区标准大会。PASC是一个比较松散的自愿性组织。其宗旨是:就国际标准化活动,特别是ISO和IEC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讨论,交流信息,协调政策,为太平洋国家提供一个方便的论坛,以便于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咨询,加强联络,以维护本地区各国的利益。PASC—般不制定区域性标准,而是致力于国际标准在本地区的采用和推广,促进地区贸易;就有关国际标准化问题作出决议,提交ISO/IEC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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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化组织是指制定和公布适应于某个业务领域标准的专业标准化团体,以及在其业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如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美国国防部(DOD)以及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GJ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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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组织是指在国家范围内建立的标准化机构以及政府确认(或承认)的标准化团体,或者接受政府标准化管理机构指导并具有权威性的民间标准化团体,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英国标准学会(BSI)、德国标准化学会(DIN)、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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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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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IEC、ITU制定的标准为国际标准。此外,被ISO认可,收入KWIC索引中的其他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也视为国际标准。目前,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CO)、国际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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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和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与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如美国标准(ANSI)、德国标准(DIN)、英国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标准(NF)以及苏联国家标准(GOS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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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草、审批、发布,在生产建设、使用流通中贯彻执行,经过企业部门验收的才算正式采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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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促进我国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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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合理安排采用的顺序,注意国际上的通行需要,还要考虑综合标准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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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国外先进标准要根据标准的内容区别对待。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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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在制定国家、专业或企业等标准时,把国际标准采纳到所制定的标准中,使得标准在技术上、编写上与国家标准相同,或编写上有编辑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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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等效采用是指制定的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在技术上只有小的差异,在编写方法上可以不完全相同。小的技术差异是指非实质性的差异,即这种差异可以被国际上认可并接受,如增加一些事例或解释说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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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等效采用是指制定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有重大差异(制定的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所制定的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性能和质量水平与国际标准相当,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虽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等效"这个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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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程度符号用缩写字母表示,等同采用用idt或IDT表示,等效采用用eqv或EQV表示,非等效采用用neq或NEQ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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