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信息安全工程师 > 2019年上半年 信息安全工程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5题      
  知识点: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关键词:   安全等级   国务院   信息安全   安全        章/节: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与政策文件       

 
等级保护制度已经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之中。以下关于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内容描述不正确的是( )。
 
 
  A.  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和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
 
  B.  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
 
  C.  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按照等级进行响应和处置
 
  D.  对信息安全从业人员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按等级惩处
 
 
 

   知识点讲解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 信息安全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其中,所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如下:
        .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主要工作可以概括为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运营维护。其中,定级工作是确认定级对象,确定合适级别,通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作是按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和审核;建设整改工作是指依据相应等级要求对当前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差距分析,针对不符合项结合行业要求对保护对象进行整改,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等级测评工作是指等级保护测评机构依据相应等级要求,对定级的保护对象进行测评,并出具相应的等级保护测评证书;运营维护工作是指等级保护运营主体按照相应等级要求,对保护对象的安全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主要技术标准规范如下:
        .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
        .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的5个基本要素为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可审查性。
        (1)机密性。确保信息不暴露给未受权的实体或进程。
        (2)完整性。只有得到允许的人才能修改数据,并能够判别出数据是否已被篡改。
        (3)可用性。得到授权的实体在需要时可访问数据。
        (4)可控性。可以控制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流向及行为方式。
        (5)可审查性。对出现的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
        随着信息交换的激增,安全威胁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对信息保密的需求也从军事、政治和外交等领域迅速扩展到民用和商用领域。所谓安全威胁,是指某个人、物、事件对某一资源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合法性所造成的危害。某种攻击就是威胁的具体实现。安全威胁分为两类:故意(如黑客渗透)和偶然(如信息发往错误的地址)。
        典型的安全威胁举例如下表所示。
        
        典型的安全威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28-2007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GA/T 6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系列标准的核心,是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该标准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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