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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题      
  知识点: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安全保护等级   系统的安全   信息安全
  关键词:   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   安全   安全等级   信息安全        章/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系统集成常用技术标准       

 
依据[2007]43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我国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24)级。
 
 
  A.  三
 
  B.  五
 
  C.  四
 
  D.  二
 
 
 

 
  第69题    2018年下半年  
   43%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则..
  第14题    2017年上半年  
   55%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 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
  第69题    2022年上半年  
   80%
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方法》,信息系统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该..
 
  第69题    2018年下半年  
   43%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则..
 
   知识点讲解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 安全保护等级    · 系统的安全    ·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28-2007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GA/T 6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系列标准的核心,是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该标准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可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安全保护等级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1)用户自主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通过隔离用户与数据,使用户具备自主安全保护的能力。它具有多种形式的控制能力,对用户实施访问控制,即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手段,保护用户和用户组信息,避免其他用户对数据的非法读写与破坏。第一级适用于普通内联网用户。
        (2)系统审计保护级。与用户自主保护级相比,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实施了粒度更细的自主访问控制,它通过登录规程、审计安全性相关事件和隔离资源,使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级适用于通过内联网或国际网进行商务活动,需要保密的非重要单位。
        (3)安全标记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具有系统审计保护级的所有功能。此外,还提供有关安全策略模型、数据标记,以及主体对客体强制访问控制的非形式化描述;具有准确地标记输出信息的能力;消除通过测试发现的任何错误。第三级适用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金融机构、邮电通信、能源与水源供给部门、交通运输、大型工商与信息技术企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单位。
        (4)结构化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建立于一个明确定义的形式化安全策略模型之上,要求将第三级系统中的自主和强制访问控制扩展到所有主体与客体。此外,还要考虑隐蔽通道。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必须结构化为关键保护元素和非关键保护元素。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的接口也必须明确定义,使其设计与实现能经受更充分的测试和更完整的复审。加强了鉴别机制,支持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职能,提供可信设施管理,增强了配置管理控制。系统具有相当的抗渗透能力。第四级适用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广播电视部门、重要物资储备单位、社会应急服务部门、尖端科技企业集团、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建设等部门。
        (5)访问验证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满足访问监控器需求。访问监控器仲裁主体对客体的全部访问。访问监控器本身是抗篡改的,而且必须足够小,能够分析和测试。为了满足访问监控器需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在其构造时,排除了那些对实施安全策略来说并非必要的代码;在设计和实现时,从系统工程角度将其复杂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支持安全管理员职能;扩充审计机制,当发生与安全相关的事件时发出信号;提供系统恢复机制。系统具有很高的抗渗透能力。第五级适用于国防关键部门和依法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特殊隔离的单位。
 
       系统的安全
        系统的安全涉及两类不同的问题,一类涉及技术、管理、法律、道德和政治等问题,另一类涉及操作系统的安全机制。随着计算机应用范围扩大,在所有稍具规模的系统中都从多个级别上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一般从4个级别上对文件进行安全性管理:系统级、用户级、目录级和文件级。
        (1)系统级。系统级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不允许未经授权的用户进入系统,从而也防止了他人非法使用系统中各类资源(包括文件)。系统级管理的主要措施有注册与登录。
        (2)用户级。用户级安全管理是通过对所有用户分类和对指定用户分配访问权,不同的用户对不同文件设置不同的存取权限来实现。例如,在UNIX系统中将用户分为文件主、同组用户和其他用户。有的系统将用户分为超级用户、系统操作员和一般用户。
        (3)目录级。目录级安全管理是为了保护系统中各种目录而设计的,它与用户权限无关。为了保证目录的安全,规定只有系统核心才具有写目录的权利。
        (4)文件级。文件级安全管理是通过系统管理员或文件主对文件属性的设置来控制用户对文件的访问。通常可设置以下几种属性:只执行、隐含、只读、读/写、共享、系统。用户对文件的访问,将由用户访问权、目录访问权限及文件属性三者的权限所确定,或者说是有效权限和文件属性的交集。例如对于只读文件,尽管用户的有效权限是读/写,但都不能对只读文件进行修改、更名和删除。对于一个非共享文件,将禁止在同一时间内由多个用户对它们进行访问。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的5个基本要素为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可审查性。
        (1)机密性。确保信息不暴露给未受权的实体或进程。
        (2)完整性。只有得到允许的人才能修改数据,并能够判别出数据是否已被篡改。
        (3)可用性。得到授权的实体在需要时可访问数据。
        (4)可控性。可以控制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流向及行为方式。
        (5)可审查性。对出现的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
        随着信息交换的激增,安全威胁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对信息保密的需求也从军事、政治和外交等领域迅速扩展到民用和商用领域。所谓安全威胁,是指某个人、物、事件对某一资源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合法性所造成的危害。某种攻击就是威胁的具体实现。安全威胁分为两类:故意(如黑客渗透)和偶然(如信息发往错误的地址)。
        典型的安全威胁举例如下表所示。
        
        典型的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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