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信息系统监理师 > 2010年上半年 信息系统监理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42题      
  知识点:   监理单位   监理项目部   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签订
  关键词:   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        章/节: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概念       

 
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应首先尽快将(42)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 ②监理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 ④监理项目部的人员构成
 
 
  A.  ①②③④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
 
 
 

 
  第25题    2015年下半年  
   29%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 )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第66题    2010年上半年  
   52%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6)内,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
  第42题    2013年上半年  
   28%
不属于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义务的内容是(42)。
   知识点讲解    
   · 监理单位    · 监理项目部    · 建设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合同签订
 
       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方服务于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的建设方与承建方。接受建设方委托后,监理方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监督者,所执行的原则是使工程承包合同成为“平等条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的签认者,所执行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因此监理方是为双方的利益服务的,而不仅仅为委托方服务。
        根据工程监理的深入程度不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分为如下三种。
        (1)咨询式监理。只解答用户方就企业信息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其性质类似于业务咨询或方案咨询。这种方式费用最少,监理方的责任最轻,适合于对信息化有较好把握,并且技术力量较强的用户方采用。
        (2)里程碑式监理。将信息系统的建设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结束都设置一个里程碑,在里程碑到来时通知监理方进行审查或测试。一般来讲,这种方式比咨询式监理的费用要多,监理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里程碑的确定需要承建方的参与,或者说监理合同的确立需要开发方的参与,否则就会因对里程碑的界定不同而引起纠纷。
        (3)全程式监理。一种复杂的监理方式,不但要求对系统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进行审查,还应该派相应人员全程跟踪并收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信息,不断评估承建方的开发质量和效果。这种方式费用最高,监理方的责任也最大,适合于那些对信息系统的开发不太了解且技术力量偏弱的用户采用。
        监理单位的主要作用如下。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帮助建设单位更合理地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并合理且客观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监理由独立的第三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来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这样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质量更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即在确保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进度和投资。监理单位要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有关方面控制进行再控制,对承建单位项目控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双方都希望由第三方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及维护等各个阶段的效果都给予公正、恰当且权威的评价,这就需要监理单位来协调和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由于建设单位在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普遍存在缺乏人才和经验不足的问题,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对于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是无益的。通过第三方的专业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控制,并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做出约束,是监理作用一个重要体现。
 
       监理项目部
        监理单位正式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之前,应组建监理项目部,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监理项目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根据被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的规模与特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目标与范围,监理项目部可选择采用以下4种组织结构之一。
        (1)按监理职能划分的监理组织结构。例如,可划分为质量控制监理组、进度控制监理组、投资控制监理组、合同管理监理组和信息管理监理组等。对于小型的信息系统工程,一个监理组可能只有一名监理工程师,也可将几个监理组合并为一个监理组。这种组织结构下的监理工程师一般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
        (2)按子项划分的监理组织结构。大、中型信息系统工程一般可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除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可由监理项目部统一监理之外,可成立若干个子项监理组,分别承担每一子项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监理任务。监理项目部负责整个项目监理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整个项目范围内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在这种组织结构下,子项监理组的主监理工程师一般称为“子项监理工程师”。
        (3)按工程阶段划分的监理组织结构。许多大、中型信息系统工程要分成几个阶段执行,这时可成立若干个阶段监理组,分别承担每一阶段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部内也应设置必要的部门或设置必要的人员,以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监理进行规划、组织和协调。在这种组织结构下,阶段监理组的主监理工程师一般称为“阶段监理工程师”。
        (4)矩阵式监理组织结构。这种监理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按子项(阶段)和按监理职能设立监理组等几种形式综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强化各子项(阶段)监理工作的责任制,又有利于总监理工程师对整个项目实施规划、组织和领导,并有利于统一监理工作的要求和监理工作的规范化。
        项目监理部必须有合理的人员结构来保证监理工作的进行,合理的人员结构指以下两个方面。
        (1)专业结构合理。项目监理部应该由与被监理项目的性质及业主对项目监理的要求(是全过程监理,还是某一阶段的监理;是投资、质量、进度的多目标控制,还是某一目标的控制)相适应的各专业人员组成,即监理任务所需的各专业人员要配套。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项目监理部主要应由信息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2)技术职称结构合理。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应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数量适应该项目监理的比例要求。一般来说,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初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应少些。
 
       建设单位
        建设方是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者,有时也是项目的最终使用者,是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全权代表,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如投资额度、工程质量、投入使用时间和使用寿命直接关系着建设方的切身利益。虽然承建方、监理方与建设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由于建设方是投资方,掌握着项目的最终资源——决定了其他方为从属地位,所以说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管理起着主导性作用。建设方加强和改善对项目的管理是从根本上实现项目按质如期完成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作为项目管理集体中的主要负责人,建设方的作用是阐明本项目的目标并确认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组织协调参与各方为此目标而通力合作,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做出决策。但在某些具体的项目管理事务中,建设方并不总是处于主要负责人的地位,还要作为裁判、支持者、服务员及督促员的角色。
 
       总监理工程师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在监理执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取得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后,可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人选。
        总监理工程师除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之外,还应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岗位职责如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给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并在实施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调换。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包括监理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及进度计划。
        (7)审查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查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查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一般来说,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下达停工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6)实施、开发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建单位仍不采取改进措施,或者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力,还未有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的趋势。
        (7)隐蔽作业(指综合布线及系统集成中埋入墙内或地板下的部分)未经现场监理人员查验自行封闭、掩盖。
        (8)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9)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10)使用没有技术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没有授权证书的软件,或者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及使用盗版软件。
        (11)擅自允许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于系统集成类的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文档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诺;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出方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术语的解释等。
        如果中标人不同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或条款按时进行签约,招标人有权更换中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与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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