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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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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至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即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
        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具有中国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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