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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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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熟悉      相关知识点:112个      
        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考生在从事系统集成行业工作时,有必要了解法律法规所包含的一些基本常识。下面以条目列举的方式对这些常识进行提炼和说明。
               法律和法律体系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或行为准则。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均属无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辅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由七个法律部分、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七个法律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代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分别针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规定了相应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刑事追诉时效: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对应的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诉讼时效: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按照法律的制定形式可以将法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由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颁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向社会颁布,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方式公布。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例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
               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题、程序、时间、使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体系。
               .纵向效力层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随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制定机关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大及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横向效力层级:主要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如《招投标法》中对合同订立的规定,相对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的规定就属于特殊规定,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就应该按《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效力高于旧规定。
 
本知识点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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