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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电子支付技术与系统 > 电子支付系统 > 大额电子支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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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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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电子支付系统的服务对象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金融市场从事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在支付的时间性、准确性、安全性上有特殊要求。如美联储电子划拨系统、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等都是大额电子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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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大额电子支付系统的最低限额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各不相同,但其所体现出的资金特征却基本相同。这类电子支付主要适用于证券交易、外汇交易及企业间贸易的支付。这里的“大额”,并非每笔具体的支付金额都很大,而是这类电子支付主要用于商业贸易领域,金额一般较大,以此来与主要用于消费领域的小额电子支付相区分。大额电子支付在支付的时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上有特殊的要求,实际上,只有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电子支付系统才能为客户提供如此快捷与安全的服务。在发达国家,大额支付系统都是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美国的联储电划系统(FEDWIRE)、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英国的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CHAPS),加拿大大额划拨系统(LVTS),日本的日本银行清算网络(BOJNET),瑞士的银行清算系统(SI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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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的大额电子支付系统都是在专用支付网络上建立起来的,而且出于安全和监管方面的原因,这些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无疑将继续在专用网络上提供巨额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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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常进行大额支付的生产或流通企业、证券和外汇交易商来说、由于它们用作支付的金额一般较大,支付频率高,支付人与受支付人的资金结算账户又往往处于不同的银行,而且法律一般也不允许它们通过现金进行支付。对这类支付,比较理想的方式是通过跨行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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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电子资金划拨是一种以联行电子支付系统为技术依托,实现不同银行间实时资金转账的电子支付方式。它通常涉及以下几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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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人。一般是电子支付整个流程的发起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之为“发端人”。付款人多数情况下是一定的组织实体,但也不排除自然人,是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第一个发出资金支付指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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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人银行。一般指付款人的开户行,付款人在该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所支付的款项由该账户中的存款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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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介银行。它是联系付款人银行与受款人银行的银行。付款人银行与受款人银行一般在其处设有结算账户。中介银行是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提供者,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中国人民银行在跨行电子资金划拨中就扮演着中介银行的角色,它负责向各商业银行提供全国性的电子支付系统,即“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该系统集金融支付、支付结算、清算服务、金融经营管理和货币职能于一体,将我国各商业银行内部的支付网络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跨行电子资金划拨提供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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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款人银行。与付款人银行相对应,受款人银行一般是受款人的开户银行,为受款人接受付款人的支付,并将支付款项划入受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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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款人。受款人是支付款项的受领者,在与付款人的关系中一般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其债权因受领支付款项而消灭。受款人多数情形下是一定的组织实体,但也不排除自然人作为受款人,本书也称为商家,是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收取资金的受益人,资金按指令被划拨至受款人处,则一个电子支付过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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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人向付款人银行发出支付指令,这是跨行电子支付的第一步。支付指令可以纸质形式作出,如填写付款人银行的格式单据,也可以电子形式作出。当前银行电子化的趋势是以电子形式发出支付指令,即付款人通过特定的终端设备(如支付密码器、计算机等)形成支付指令,进行签名和加密后传送至付款人银行。付款人银行接收支付指令后,对支付密文进行解密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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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人银行接受支付指令后,即按指令指定的金额借记付款人的账户,然后根据付款人的支付指令签发一项电子支付指令,通过中介银行提供的通信系统传输至中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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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介银行接受付款人银行的支付指令后,将支付金额借记付款人银行账户,同时贷记受款人银行账户,然后向受款人银行发出电子支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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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款人银行接受支付指令后,即将支付金额贷记受款人账户并向受款人发出收账通知。若受款人没有银行账户,则向受款人发出取款通知。银行通知签发后,整个电子资金划拨过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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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整个资金支付过程中,电子支付指令的传输完全是密文传输,以保证支付安全,并且多数环节是电子划拨系统自动化处理,因此电子资金划拨安全即时,是处理大额款项支付的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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