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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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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国际和区域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主要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性建议。
                      在国际组织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6月提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也可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尚无相关法律国家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并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定的参考蓝本。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制订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作为“示范法”的有效补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2001年3月又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其中,《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是全球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促进了世界各国间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消除,同时也促进了现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障碍的消除。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积极推动者。1998年经合组织召开了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形成并通过了一批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包括《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报告》《OECD国际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报告》等,随后OECD又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等,对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都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原有的国际贸易惯例也已不能满足国际间商业往来电子化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也在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1997年11月6日国际商会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2002年国际商会还专门制定了eUCP,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电子交单附则》,该附则于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2004年国际商会制定《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2005年制定《国际商会有效部署和实施电子商品编码原则》等,同时,国际商会还在跨境电子贸易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根据实践需要在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增加了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同时,国际商会还与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于2011年开始合作确立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规则,并于2013年合作制定了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成为国际结算电子化环境下协调银行付款责任(BPO)业务的纲领性文件。
                      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2000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等。这些法律,不仅为规范欧盟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政策框架,也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贸易迅猛发展,网络销售和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因此,在原有《远程销售指令》和《上门销售指令》之外,欧盟在2011年11月22日公布了《消费者权利指令》,重点突出了对互联网交易问题的关注,包括数字内容消费问题、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问题和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
                      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俄罗斯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却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之一。1994年俄罗斯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此后,俄罗斯颁布了从一般性信息化法律法规到专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为推动俄罗斯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主要包括2001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责、电子合同订立程序、电子文件凭证效力和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做出规定;2001年颁布的《俄联邦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1—2006年)》明确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的实施;2002年颁布《“电子俄罗斯”联邦专项规划(2002—2010年)》以促进俄罗斯国内电子通信、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与国际接轨;2011年出台的《俄联邦国家支付系统法》对电子货币业务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同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签名法》则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确认、保存期限和管理办法等。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立法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1994年,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7年7月1日,又正式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电子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规范,截至2017年12月24里,美国除伊利诺伊州、纽约州和华盛顿州外均采纳了这一法案,是美国目前最重要的电子商务法律。美国联邦议会于2000年也颁布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交易和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对美国电子商务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末,美国就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文件的出台,构成了美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之后,2003年美国在对《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修改中增加了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对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归属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将原有法律规定中的“书面记载”改成“记录”,使电子记录取得了与纸质书面记载同样的法律效力。美国也注重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1998年就颁布了旨在保护版权拥有者在互联网上权益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2011年5月通过《防止互联网威胁经济创造力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法案》(PROTECT IP ACT),旨在打击那些利用电子商务配送策略在全世界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商品的网站。此外,随着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网络消费行为是否需要纳税成为美国法律新议题并引起较大争议。
                      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起步较早。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此后,加拿大通过不断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消除电子商务的障碍。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信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等进行了规定。欧洲地区除了欧盟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外,其成员国如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都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在亚洲地区,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早在1986年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及配套法规《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为了在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优势,2010年,新加坡对《电子交易法》和《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正。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5年开始提出建设“多媒体超级走廊”的计划,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韩国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作出基础性的规范。印度19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提出实施方案,促进了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各国也在不断调整或制定相关法律以更好的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如印度就在2014年提出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以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法还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而2001年出台的《IT基本法》则是确立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法律。此外,日本相继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从上述阐述可见,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国际经贸立法的热点而受到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从而获得快速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我国大陆地区电子商务立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也取得较大进展。我国大陆地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传统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首先体现在对已有法律体系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调整。
                      如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承认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设立的。
                      2001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权。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仅约束非法侵入国家国防事务尖端科技等领域计算机系统的违法行为扩大到对所有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及数据的非法获取,这一调整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系统运行和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责任主体认定中也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则将7天无理由退货写入法律条文中,并且明确了网络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外,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对在网络、电话等方式下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行政法规和文件
                      随着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一些部门也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文件,虽然并未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但却与电子商务发展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如2000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监会)、《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等,均系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章制度。类似行政法规和文件也在相继制定和发布。如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进行了政策性的指导。
                      2009年工信部通过并公布新的(旧版为2005年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及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适用管理办法。
                      在电子税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有关单位,先后出台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8.9.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12.30)、《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5.7.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3.2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12.16)、《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8.6.15修正)等文件,及时对我国税收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
                      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专项法律经过不断发展,已形成从纲领性文件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建设的较为全面的建设体系:
                      (1)纲领性文件出台。200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的具体内容。2006年,国务院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大力发展信息化的战略举措。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文件,2016年,继《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后,商务部和中央网信办、发改委联合发布《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2)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2005年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共5章三十六条,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规范电子签名行为和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3)电子安全法的颁布实施。2017年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虽然该法的着眼点并非电子商务本身,但是它完善了网络各主体的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网络违法的查处力度,因此,有效保障了电子商务中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并为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4)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实施。为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各方权益,我国各管理机构还相继出台了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如2007年起,商务部陆续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等文件,为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络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提供了宏观指导。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包括网络商务、服务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及工商部门的管理责任。2013年,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委公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则为规范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管理依据。2014年,在国家2013年《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基础上,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些政策和文件的相继出台,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管理的政策依据。
                      2014年,国家出台了系列对于网络交易的一般规定,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此后,随着网约车等互联网业务的逐渐兴起,国家还出台了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7.2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11.17)、《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7.13)、《关于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4.3)、《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8.17)等文件,这些政策和文件的相继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管理的政策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了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本书简称《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完整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监管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都有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支付、进出口监管、物流、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具体问题也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它不仅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有益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网购权益,同时还将对企业产生引导作用。
 
本知识点历年真题:
隶属试卷 题号/题型 题干 难度系数/错误率
   2018年下半年
   电子商务设计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66题
选择题
电子商务主体有权决定是否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利诱等手段进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这体现了电子商务立法遵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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