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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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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法下,不仅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在线购物平台属于电子商务范畴,而且如58到家、携程、滴滴等提供家政、旅游、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自身往往并不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这些平台在快速发展而法制法规建设未能同步的情况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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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5月6里,某航空公司21岁女孩空乘李某在河南郑州搭乘滴滴顺风车前往郑州火车站途中被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经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为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某华,此事激起社会公众愤怒和议论。然而,这一事件余波未平,同年8月24日,浙江乐清20岁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警方后证实赵某被滴滴司机钟某强奸、杀害,再次引起社会公众对于滴滴及其顺风车服务的质疑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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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质疑滴滴公司,犯罪为什么三个月间两次发生?滴滴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滴滴公司在管理上、技术上存在什么缺陷和漏洞?电商平台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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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滴滴的谴责声一直不绝于耳,但无论对滴滴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还是滴滴承诺对受害人的赔偿,事实上,在电商法出台前,让滴滴担责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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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顺风车的事故发生,恰好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前夕。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是立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审议过程中一直存在广泛争议,而这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则使人们对于这一内容尤为关注。而电子商务法中则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在电子商务法中,除列明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之外,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各项特殊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特殊义务的应用场景,大致可以分为与电商平台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义务和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的管理义务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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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记录、保存商品、服务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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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并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在修改前述协议和规则时确保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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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对平台内商家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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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公示依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商家的处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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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显著标记平台自营业务与平台内商家开展的业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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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禁止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评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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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并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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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向平台内商家提供服务,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以及标准化合约交易(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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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商家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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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报送商家相关信息信息,提示并配合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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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法商品、服务信息采取必要处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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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平台内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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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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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规定,电子商务法不但明确了电商平台在开展自营业务时需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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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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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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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这一规定,今后对类似滴滴顺风车业务之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尽管不是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但是仍然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定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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