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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六章,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及其义务、其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的解决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就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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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除了上班和做视频直播之余,还在淘宝开了个网店卖点自己视频的周边产品如舞蹈服装等,他女朋友有空了也帮他在微信上推销和销售这些商品。随着张某直播的粉丝越来越多,他们俩的网店生意也蒸蒸日上,有一个月营业额甚至超过7位数。有一天,同小区的一个大妈听说张某网店开的好,请他帮自己也开了一家网店卖卖自己做的手工刺绣。后来张某听说2019年元旦以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他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但是他的一个粉丝说个人的网店不需要,只有这些网络平台和平台上做B2B或者B2C的卖家以及有自建网站卖自家产品的企业才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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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张某粉丝的说法是否正确?本例中几个当事人是否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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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第二章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规范。其中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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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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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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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基本涵盖至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经营者分为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商家)以及通过企业自身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与商家的竞合)。根据这一规定,在上面案例中,所有的销售者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所不同的是,上例中提到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张某及其女友和大妈以及其他在平台上的卖家则属于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卖自家产品的企业则属于第九条第一款最后提到的“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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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以上所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都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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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此,在上面案例中的小区大妈的网店,如销售的手工刺绣件数少且金额不大,则可按照这里的除外条款,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而其他本案例中提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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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关系到主体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第二章中,除上述第十条规定的登记要求外,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要求、出具发票、公开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法律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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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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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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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公示义务,包括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并及时更新,营业终止信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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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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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消费者提供非针对个人特征的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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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承诺或约定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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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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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障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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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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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上述法律义务条款,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规定范围比较广泛全面,涉及电信、纳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管理、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等多个领域。这次措施不但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市场秩序,而且电子商务法从两方面措施入手让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撑国家电子商务方面政策制定。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使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认可。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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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一重要市场主体的各项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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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法下,不仅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在线购物平台属于电子商务范畴,而且如58到家、携程、滴滴等提供家政、旅游、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自身往往并不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这些平台在快速发展而法制法规建设未能同步的情况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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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5月6里,某航空公司21岁女孩空乘李某在河南郑州搭乘滴滴顺风车前往郑州火车站途中被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经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为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某华,此事激起社会公众愤怒和议论。然而,这一事件余波未平,同年8月24日,浙江乐清20岁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警方后证实赵某被滴滴司机钟某强奸、杀害,再次引起社会公众对于滴滴及其顺风车服务的质疑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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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质疑滴滴公司,犯罪为什么三个月间两次发生?滴滴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滴滴公司在管理上、技术上存在什么缺陷和漏洞?电商平台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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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滴滴的谴责声一直不绝于耳,但无论对滴滴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还是滴滴承诺对受害人的赔偿,事实上,在电商法出台前,让滴滴担责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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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顺风车的事故发生,恰好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前夕。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是立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审议过程中一直存在广泛争议,而这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则使人们对于这一内容尤为关注。而电子商务法中则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在电子商务法中,除列明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之外,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各项特殊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特殊义务的应用场景,大致可以分为与电商平台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义务和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的管理义务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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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记录、保存商品、服务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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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并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在修改前述协议和规则时确保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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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对平台内商家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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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公示依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商家的处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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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显著标记平台自营业务与平台内商家开展的业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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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禁止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评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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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并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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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向平台内商家提供服务,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以及标准化合约交易(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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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商家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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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报送商家相关信息信息,提示并配合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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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法商品、服务信息采取必要处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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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平台内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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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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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规定,电子商务法不但明确了电商平台在开展自营业务时需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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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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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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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这一规定,今后对类似滴滴顺风车业务之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尽管不是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但是仍然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定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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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在第二章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及其法律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争议能否被公正、公平、快速处理和解决,既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信心,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履行义务和责任的考验,更是司法、仲裁和调解水平、能力和效率的体现,这些方面都决定着消费者权益能否被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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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立法重点部分之一。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六条条款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负担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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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除了直接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之外,同时还对电子合同与电子支付、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数据信息保护、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这些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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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六章,用十三条法规详细规定了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惩戒措施,如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亮证等行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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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明确惩戒措施,电子商务经营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这对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体系等,具有积极高效的作业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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