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监管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都有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支付、进出口监管、物流、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具体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
|
|
|
对于立法定位,电子商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的定位与一般的民事法规或行政管理法规不同,其中既有规范市场秩序、实施市场促进的公法内容,又有规范电子商务主体交易行为、界定电子合同效力的私法内容,其立法定位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
|
|
|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立法定位,是因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复杂性。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不同的是,电子商务活动对于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要求极高,而这些基础设施依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市场自由竞争是很难建立的。此类基础设施包括:身份认证体系、数字证书体系、消费维权体系、电子支付体系等,而且上述体系的运行和调整,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因此,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交易体系,与传统的民商事交易体系存在一定差异。电子商务活动的属性,决定了公权力的介入程度一定是高于传统民商事交易的。基于上述背景,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定位也就顺理成章了。
|
|
|
从电子商务法的体例和机构看,同样体现了其综合性。该法一共分为七章,共包含八十九条,分别从电子商务的经营监管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活动进行规范。
|
|
|
|
案例:企业职工张某下班后,在路边商店买了一件商品,付款的时候通过支付宝扫码进行了支付。之后,张某发现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和卖家就售后服务产生了纠纷。
|
|
|
|
电子商务法在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
|
|
第二条第二款则界定了电子商务的概念,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
|
|
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的形式特征是经营活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其实质特征则在于经营活动的远程性(distance sales),与之对应的概念是面对面交易(face to face sales)。“远程性”强调的是,合同的缔结不是由交易双方以面对面的方式达成,而是远程达成的。“远程性”的特征使得买方在合同缔结时往往属于“双盲”状态:一是没有物理性的接触商品或服务,二是没有物理性的接触经营者。按照这个界定,买方在经营者营业场所进行的交易,即使支付或者合同缔结环节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完成,也不属于电子商务。因此,上述案例不在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
|
|
也有学者认为,以电子商务的整个流程是否完全在网络上进行为标准,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非完全电子商务。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电子商务的整个流程都在网络上进行。如购买电子书、数字音乐等,合同订立、交付商品、支付价款、开具发票或者提供购物凭证等整个电子商务流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非完全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的部分流程在网络上进行,如在线订立合同,线下送货或者支付价款。或者是线下订立合同,线上付款或者在线交货,例如,在实体店购物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付款。非完全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非完全电子商务的部分环节如合同订立、线上付款或者线上交货等线上环节适用电子商务法,其他环节适用合同法等电子商务以外的法律。因此,上述案例中的交易是在线下完成的,其支付环节虽属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但是张某因为购买商品和商家的契约关系则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法。
|
|
|
此外,电子商务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
|
|
案例:张某业余喜欢跳舞,他喜欢将自己跳舞的视频和朋友分享,因此,他下载并注册了好几个视频软件如某音某手等,经常上传自己的跳舞视频,拥有了很多粉丝并获得了很多打赏,这些打赏成为他本职工作之外的另一收入来源。
|
|
|
|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
|
|
相比一般的产品和服务,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其交易本身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如证监会对证券交易的监管。如果电子商务法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纳入,无疑将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所以应该排除。
|
|
|
那么,该条文是否意味着这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如电子书的交易、网络音乐的交易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呢?
|
|
|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这里明确了对于内容服务的监管除外,也即是说,将有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内容合法性监管,不适用本法,但是,这些服务交易适用电子商务法,与这些服务的内容监管之间并不冲突。
|
|
|
以网络视频网站的视频服务为例,内容监管强调的是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要具备合法资质,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视频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频服务的内容合法性监管机关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网信办等部门。交易环节,如消费者为观看视频付费给网络视频网站的交易,则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
|
|
因此,本例中张某通过直播视频获取打赏收入的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要受其制约。
|
|
|
|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六章,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及其义务、其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的解决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就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
|
|
|
案例:张某除了上班和做视频直播之余,还在淘宝开了个网店卖点自己视频的周边产品如舞蹈服装等,他女朋友有空了也帮他在微信上推销和销售这些商品。随着张某直播的粉丝越来越多,他们俩的网店生意也蒸蒸日上,有一个月营业额甚至超过7位数。有一天,同小区的一个大妈听说张某网店开的好,请他帮自己也开了一家网店卖卖自己做的手工刺绣。后来张某听说2019年元旦以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他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但是他的一个粉丝说个人的网店不需要,只有这些网络平台和平台上做B2B或者B2C的卖家以及有自建网站卖自家产品的企业才需要办理。
|
|
|
请问:张某粉丝的说法是否正确?本例中几个当事人是否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
|
电子商务法的第二章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规范。其中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
|
|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
|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
|
|
因此,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基本涵盖至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经营者分为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商家)以及通过企业自身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与商家的竞合)。根据这一规定,在上面案例中,所有的销售者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所不同的是,上例中提到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张某及其女友和大妈以及其他在平台上的卖家则属于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卖自家产品的企业则属于第九条第一款最后提到的“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
|
|
那么,既然以上所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都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呢?
|
|
|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此,在上面案例中的小区大妈的网店,如销售的手工刺绣件数少且金额不大,则可按照这里的除外条款,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而其他本案例中提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关系到主体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第二章中,除上述第十条规定的登记要求外,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要求、出具发票、公开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法律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
|
|
|
|
|
|
|
(4)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
|
|
|
(5)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第十四条);
|
|
|
(6)信息公示义务,包括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并及时更新,营业终止信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
(7)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七条);
|
|
|
(8)向消费者提供非针对个人特征的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第十八条);
|
|
|
|
(10)依承诺或约定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第二十条);
|
|
|
|
(1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二条);
|
|
|
|
(14)保障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第二十四条);
|
|
|
(15)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第二十五条);
|
|
|
|
综观上述法律义务条款,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规定范围比较广泛全面,涉及电信、纳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管理、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等多个领域。这次措施不但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市场秩序,而且电子商务法从两方面措施入手让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撑国家电子商务方面政策制定。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使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认可。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
|
|
|
同时,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一重要市场主体的各项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
|
|
|
在电子商务法下,不仅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在线购物平台属于电子商务范畴,而且如58到家、携程、滴滴等提供家政、旅游、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自身往往并不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这些平台在快速发展而法制法规建设未能同步的情况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
|
|
案例:2018年5月6里,某航空公司21岁女孩空乘李某在河南郑州搭乘滴滴顺风车前往郑州火车站途中被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经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为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某华,此事激起社会公众愤怒和议论。然而,这一事件余波未平,同年8月24日,浙江乐清20岁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警方后证实赵某被滴滴司机钟某强奸、杀害,再次引起社会公众对于滴滴及其顺风车服务的质疑和不满。
|
|
|
公众质疑滴滴公司,犯罪为什么三个月间两次发生?滴滴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滴滴公司在管理上、技术上存在什么缺陷和漏洞?电商平台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
|
|
对滴滴的谴责声一直不绝于耳,但无论对滴滴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还是滴滴承诺对受害人的赔偿,事实上,在电商法出台前,让滴滴担责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
|
|
滴滴顺风车的事故发生,恰好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前夕。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是立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审议过程中一直存在广泛争议,而这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则使人们对于这一内容尤为关注。而电子商务法中则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在电子商务法中,除列明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之外,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各项特殊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特殊义务的应用场景,大致可以分为与电商平台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义务和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的管理义务两个方面。
|
|
|
|
|
(2)依法记录、保存商品、服务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第三十一条);
|
|
|
(3)制定并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在修改前述协议和规则时确保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
(4)禁止对平台内商家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五条);
|
|
|
(5)及时公示依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商家的处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
|
|
(6)显著标记平台自营业务与平台内商家开展的业务(第三十七条);
|
|
|
(7)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禁止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评价(第三十九条);
|
|
|
(8)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并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条);
|
|
|
(9)依法向平台内商家提供服务,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以及标准化合约交易(第四十六条)。
|
|
|
|
(1)对商家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七条);
|
|
|
(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报送商家相关信息信息,提示并配合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
|
|
|
(3)对违法商品、服务信息采取必要处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
|
|
(4)对平台内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十八条);
|
|
|
(5)对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
通过以上规定,电子商务法不但明确了电商平台在开展自营业务时需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
|
|
其中,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因此,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这一规定,今后对类似滴滴顺风车业务之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尽管不是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但是仍然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定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电子商务法在第二章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及其法律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争议能否被公正、公平、快速处理和解决,既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信心,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履行义务和责任的考验,更是司法、仲裁和调解水平、能力和效率的体现,这些方面都决定着消费者权益能否被有效保护。
|
|
|
因此,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立法重点部分之一。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六条条款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负担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
|
|
电子商务法除了直接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之外,同时还对电子合同与电子支付、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数据信息保护、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这些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
|
|
在第六章,用十三条法规详细规定了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惩戒措施,如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亮证等行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明确惩戒措施,电子商务经营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这对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体系等,具有积极高效的作业与意义。
|
|
|
|
电子商务法除了对网购用户、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外,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体系建设等,亦着墨不少,将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
|
|
|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同时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
|
|
|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同时电子商务法还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
|
|
|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担保机制,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等。这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将迎来体系化建设的春天。
|
|
|
对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清晰界定,保障市场秩序。
|
|
|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
|
|
为了更好地维护互联网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使得传统的刷单、诱导好评等较为普遍的不诚信经营行为都将会得到法律严格管制。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该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消费者的评价权,堵住了不诚信企业企图通过平台删除用户真实评价的监管漏洞,用户评论重要性被进一步提高。三是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信用体系构建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诚信经营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
|
|
案例:2018年4月9日,刚进入外卖市场的滴滴外卖在江苏省无锡市上线,随即引爆与外卖市场两大巨头美团外卖、饿了么的“激战”,三方都以高额补贴吸引消费者,甚至推出“一元吃炸鸡、一元喝奶茶”的优惠。
|
|
|
激烈的竞争甚至发展到了强迫商家站队的地步。据当地媒体报道,商家在使用滴滴外卖后,发现自己在美团外卖和饿了么的商铺被无故下架,无法登录。甚至有外卖平台的市场经理表示:“如果你要上滴滴,就把美团和饿了么都关掉。”
|
|
|
从腾讯与360大战要求用户在QQ和360管家之间“二选一”到阿里、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在618、双11大战中要求商家站队;从在线旅游平台同城指责途牛旅游网要求供应商“二选一”到腾讯旗下的超市禁用支付宝……近年来,电商平台强迫商家或消费者“二选一”站队的事件屡次发生。
|
|
|
正如本案例所示,我国互联网领域发展速度飞快,因此,许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在201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因此,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以前,对于本案例中违反这一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可依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而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更是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要求和管理。
|
|
|
电子商务法在第五条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第八条提出行业组织要引导本行业公平竞争,进而在第二十二条提出要求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最近两年发生的大型平台之间为了争夺用户采取“二选一”要求或者补贴等行为都涉嫌违犯电子商务法。因此,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发改、工商、商务等门反垄断职能的有效整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未来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能力将会大大加强,促进互联网市场更有序健康运行。
|
|
|
|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因此,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们,需密切留意本地政府有关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
|
|
|
|
电子商务法第七条、第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同时对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向性意见。
|
|
|
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价值,更显重要。
|
|
|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
|
|
|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这将有望建设成功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从而打破目前各平台、机构所属数据自说自话的数据乱象。
|
|
|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电子商务法的这些规定,将从法律层面,推动我们电子商务的国家化发展,与世界更好链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