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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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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早在1990年,国际商会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1990年通则》中就认可了电子信息传输的使用,并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2000年通则》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2010年通则》中继续认可电子单证的效力。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1999年国际商业银行委员会起草了《电子贸易和支付统一规则》,2002年国际商会正式发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电子交单附则》,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2004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次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文件对于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发挥了巨大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因此,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随着国际贸易逐渐借助于电子网络而发展为跨境电子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在跨境电子贸易中也应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跨境电子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通常有以下几种。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具体到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则体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电子交单附则,即eUCP;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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