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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通则中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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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2010通则的阐述,在各种贸易术语中所指的交货凭证,意指用于证明已完成交货的凭证:运输凭证或相应的电子记录。确认了电子记录可以作为交货凭证的地位。
        其次,由于在2010通则中,电子通信被赋予与纸质通信完全同等的功效,因此,对买卖双方而言,由一种或更多的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所构成的电子记录或信息,其在效力上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同。
        同样,在跨境贸易中,单据可以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者程序。在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定,即所需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而2010通则更加确认了这一点。
        正如2010通则中所说,有关电子通信及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的新规定将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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