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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表明国际贸易中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以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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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普遍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提供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此后解释通则又多次修订,最新的版本是2011年开始生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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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被国际上认可的惯例性文件。作为一项惯例性文件,国际商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将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此外,也有个别国家如澳大利亚等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公布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为国内法。一般来说,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不排除,又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一旦争讼,仲裁庭或法院就可援引某一公认的、被人们经常遵守的贸易术语规则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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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具体合同中采用某国际贸易术语时,对其可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不要改变贸易术语的特征和性质。此外,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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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有形的”货物的交货有关的事项。不包括电脑软件等“无形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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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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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适用于跨越国境的货物销售,也适用于国内的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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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2010通则的阐述,在各种贸易术语中所指的交货凭证,意指用于证明已完成交货的凭证:运输凭证或相应的电子记录。确认了电子记录可以作为交货凭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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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在2010通则中,电子通信被赋予与纸质通信完全同等的功效,因此,对买卖双方而言,由一种或更多的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所构成的电子记录或信息,其在效力上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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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跨境贸易中,单据可以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者程序。在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定,即所需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而2010通则更加确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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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2010通则中所说,有关电子通信及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的新规定将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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