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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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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和区域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主要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性建议。
               在国际组织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6月提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也可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尚无相关法律国家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并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定的参考蓝本。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制订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作为“示范法”的有效补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2001年3月又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其中,《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是全球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促进了世界各国间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消除,同时也促进了现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障碍的消除。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积极推动者。1998年经合组织召开了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形成并通过了一批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包括《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报告》《OECD国际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报告》等,随后OECD又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等,对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都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原有的国际贸易惯例也已不能满足国际间商业往来电子化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也在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1997年11月6日国际商会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2002年国际商会还专门制定了eUCP,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电子交单附则》,该附则于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2004年国际商会制定《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2005年制定《国际商会有效部署和实施电子商品编码原则》等,同时,国际商会还在跨境电子贸易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根据实践需要在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增加了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同时,国际商会还与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于2011年开始合作确立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规则,并于2013年合作制定了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成为国际结算电子化环境下协调银行付款责任(BPO)业务的纲领性文件。
               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2000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等。这些法律,不仅为规范欧盟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政策框架,也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贸易迅猛发展,网络销售和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因此,在原有《远程销售指令》和《上门销售指令》之外,欧盟在2011年11月22日公布了《消费者权利指令》,重点突出了对互联网交易问题的关注,包括数字内容消费问题、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问题和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
               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俄罗斯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却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之一。1994年俄罗斯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此后,俄罗斯颁布了从一般性信息化法律法规到专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为推动俄罗斯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主要包括2001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责、电子合同订立程序、电子文件凭证效力和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做出规定;2001年颁布的《俄联邦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1—2006年)》明确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的实施;2002年颁布《“电子俄罗斯”联邦专项规划(2002—2010年)》以促进俄罗斯国内电子通信、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与国际接轨;2011年出台的《俄联邦国家支付系统法》对电子货币业务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同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签名法》则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确认、保存期限和管理办法等。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立法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1994年,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7年7月1日,又正式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电子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规范,截至2017年12月24里,美国除伊利诺伊州、纽约州和华盛顿州外均采纳了这一法案,是美国目前最重要的电子商务法律。美国联邦议会于2000年也颁布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交易和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对美国电子商务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末,美国就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文件的出台,构成了美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之后,2003年美国在对《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修改中增加了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对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归属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将原有法律规定中的“书面记载”改成“记录”,使电子记录取得了与纸质书面记载同样的法律效力。美国也注重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1998年就颁布了旨在保护版权拥有者在互联网上权益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2011年5月通过《防止互联网威胁经济创造力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法案》(PROTECT IP ACT),旨在打击那些利用电子商务配送策略在全世界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商品的网站。此外,随着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网络消费行为是否需要纳税成为美国法律新议题并引起较大争议。
               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起步较早。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此后,加拿大通过不断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消除电子商务的障碍。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信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等进行了规定。欧洲地区除了欧盟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外,其成员国如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都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在亚洲地区,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早在1986年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及配套法规《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为了在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优势,2010年,新加坡对《电子交易法》和《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正。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5年开始提出建设“多媒体超级走廊”的计划,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韩国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作出基础性的规范。印度19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提出实施方案,促进了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各国也在不断调整或制定相关法律以更好的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如印度就在2014年提出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以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法还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而2001年出台的《IT基本法》则是确立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法律。此外,日本相继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从上述阐述可见,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国际经贸立法的热点而受到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从而获得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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