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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传统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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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首先体现在对已有法律体系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调整。
        如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承认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设立的。
        2001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权。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仅约束非法侵入国家国防事务尖端科技等领域计算机系统的违法行为扩大到对所有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及数据的非法获取,这一调整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系统运行和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责任主体认定中也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则将7天无理由退货写入法律条文中,并且明确了网络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外,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对在网络、电话等方式下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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