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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但带来了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涉及商家、电信服务提供者、消费者、金融管理者等多个当事人,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起纠纷,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电子商务特有的方式、手段与环境却往往令传统法律无法适应。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也提出了更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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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调整以电子交易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性体系,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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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务关系,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电子合同问题、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网上电子支付问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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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交易本身和相关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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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传统商务活动一样,电子商务也需要买卖双方的参与。但电子商务还需要交易双方之外其他第三方共同介入到商务活动和交易之中,彼此联系,在完成商务活动同时,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参与商务活动的第三方和交易双方一起共同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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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客体是指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相互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这种经济目的就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有的是为了取得一定的财物,有的是为了提供一定的劳务或者完成一定的工作,有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智力成果。因此,按照这样的标准,可以将电子商务法律客体分为三种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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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电子商务法律客体是与电子商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物,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但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商品,这里的物通过网络实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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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类法律客体指的是网上的商务行为,包括上传、下载行为,发布广告行为,拍卖行为,招标与投标,信息服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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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不断积累而形成的,包括企业商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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