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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其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标准化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是一个活动过程。标准化活动过程一般包括标准产生(调查、研究、形成草案、批准发布)子过程、标准实施(宣传、普及、监督、咨询)子过程和标准更新(复审、废止或修订)子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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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便于研究和应用的目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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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制定的机构和标准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及项目(课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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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各国可以自愿采用,不强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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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国家标准是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是一个国家标准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国内各级标准必须服从且不得与之相抵触。常见的国家标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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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区域标准(也称地区标准)泛指世界上按地理、经济或政治划分的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它是为了某一区域的利益建立的标准。通常,地区标准主要是指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地区组织所制定和使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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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标准(Specialized Standard)。行业标准是由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行业标准示例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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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标准(Company Standard)。企业标准是由企业或公司批准、发布的标准,某些产品标准由其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发布。例如,美国IBM公司通用产品部(General Products Division)1984年制定的《程序设计开发指南》,仅供该公司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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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规范(Project Specification)。由某一科研生产项目组织制定,且为该项任务专用的软件工程规范。例如,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软件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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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类。这4类标准主要是适用的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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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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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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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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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相应标准,或者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的标准(不含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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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的性质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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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标准(Technique Standard)。技术标准是针对重复性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时需要共同遵守的一种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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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标准(Administrative Standard)。管理标准是管理机构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主要用于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实践中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资源分配以及方针、目标、措施、影响管理的因素等事宜,它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按照标准所起的作用不同,将管理标准分为技术管理标准、生产组织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业务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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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标准(Work Standard)。为协调整个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具体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对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称为工作标准。工作标准的内容包括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每项任务的数量、质量要求及完成期限,完成各项任务的程序和方法,与相关岗位的协调、信息传递方式,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罚方法等。对生产和业务处理的先后顺序、内容和要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称为工作程序标准。以管理工作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管理工作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与相关工作的关系;工作条件;工作人员的职权与必备条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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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的对象和作用,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服务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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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的法律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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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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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规定衔接,其范围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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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性标准。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称为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由各方商定后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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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ISO的代号和编号的格式为ISO+标准号+[杠+分标准号]+冒号+发布年号(方括号中的内容可有可无),例如,ISO 8402:1987和ISO 9000-1:1994是ISO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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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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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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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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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有QJ(航天)、SJ(电子)、JB(机械)和JR(金融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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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标准的编号。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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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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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如北京市11、天津市12、上海市31等),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加斜线T为强制性地方标准,表示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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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3部分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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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标准的代号。企业标准的代号由汉语大写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规定。例如,Q/×××。企业标准一经制定颁布,即对整个企业具有约束性,是企业法规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企业标准和推荐性企业标准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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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标准的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组成,表示方法: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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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集中了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技术经验,世界各国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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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1983年3月出版的KWIC索引(第1版)中共收录了24个国际组织制定的7600个标准,其中ISO标准占68%,IEC标准占18.5%,其他22个国际组织的标准共968个,占13.5%。1989年出版的KWIC索引(第2版)共收录了ISO与IEC制定的800个标准,以及其他27个国际组织的1200多条标准。ISO推荐列入KWIC索引的有27个国际组织,一些未列入KWIC Index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某些标准也被国际公认。这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化文献主要有国际标准、国际建议、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的技术附录和国际代码,也有经各国政府认可的强制性要求。对国际贸易业务服务和信息交流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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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包括知名企业标准在内的其他国际上公认的先进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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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亚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等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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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德国国家标准(DIN)、英国国家标准、日本国工业标准、瑞典国家标准(SIS)、法国国家标准(NF)、瑞士国家标准(SNV)、意大利国家标准(UNI)和俄罗斯国家标准(TOCT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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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公认的行业性团体标准。如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标准(ASTM)、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美国军用标准(MIL)、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电影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SMPT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和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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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公认的先进企业标准。如美国IBM公司、美国HP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和瑞士钟表公司等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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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定时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向、任务。当国民经济处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初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就是要从战略上、从国家长远利益上考虑突出国际标准中的重大基础标准、通用方法标准的采用问题。当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如产品质量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时,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的先进产品标准和质量标准就成为采用的重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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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很多国际标准是国际上取得多年实际经验后被公认的,一般来说不必都去进行实践验证。为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速度,一般都简化制定手续,基本上采取“先拿来用,然后实践验证,再补充修改”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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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是当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项重要原则。产品质量问题首先有标准问题,只有采用了先进的国际标准或先进的国外标准,才能提高我国的标准水平。只有提高了标准水平,才能有力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如果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就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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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使用、促进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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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需要先行采用。通过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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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例如,原则上不引进和进口英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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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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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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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同采用。指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编辑性修改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提示等。因此,可以认为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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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效采用。指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上只有很小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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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等效采用。指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技术差异。即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等效”这个术语。通常包括以下3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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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少。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际标准中部分内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没有互相接受条款的“逆定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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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多。国家标准增加了内容或类型,且具有较高要求等,也没有“逆定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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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重叠。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或技术上相同,但在其他内容上却互不包括对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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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按国家标准GB 161的规定编写。采用程度符号用缩写字母表示,等同采用idt或IDT表示,等效采用eqv或EQV表示,非等效采用neq或NEQ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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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采用:GB××××—××××(idt 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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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采用:GB××××—××××(eqv 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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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等效采用:GB××××—××××(neq 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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