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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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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工作变动(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后短期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理权。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等。专利权人有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和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两项基本义务。
               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转移给非专利权人行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包括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部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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